浙财大纪〔2015〕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方公司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了防止出现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保证节日期间风清气正,日前,省纪委下发了《关于在中秋国庆期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各项纪律要求的通知》(浙纪发〔2015〕)6号),重申“十二个严禁”的要求: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
4.严禁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6.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7.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
8.严禁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9.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10.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11.严禁违规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
12.严禁奢侈浪费和其他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中秋、国庆期间的作风建设,既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一贯要求,体现了中央纪委要求的一个节点接着一个节点抓的精神,也是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此,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防止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等具体问题上,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既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模范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又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好传达、宣传和落实工作。
附件: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在中秋国庆期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各项纪律要求的通知》(浙纪发〔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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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